瞿永安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保护区内经济发展、群众民生保障的建议》(4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园内省定贫困村和非贫困村,除水电、矿产、旅游开发项目外,准许其他扶贫项目继续审批实施方面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55号)(以下简称“中央55号文件”)明确规定,严格规划建设管控,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国家公园区域内不符合保护和规划要求的各类设施、工矿企业等逐步搬离,建立已设矿业权逐步退出机制,按照自然资源特征和管理目标,合理划定功能分区,实行差别化保护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6号)(以下简称“中央6号文件”)的要求,大熊猫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生态修复区、科普游憩区和传统利用区,四个功能区实行差别化管理。传统利用区内不符合保护和规划要求的各类设施、工矿企业等应逐步退出,扶贫项目按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施。
二、关于集体林地由国家赎买和扩大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方面
中央55号文件明确规定,重点保护区域内集体土地在充分征求其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意见基础上,优先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规范流转,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他区域内集体土地可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中央6号文件也要求,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纳入中央或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我们将统筹使用国家和省级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转移资金,积极争取分类分区逐步提高大熊猫国家公园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鉴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内集体土地面积约占三分之一,是否对集体林地进行赎买,需要结合国家和地方财力状况进行可行性评估,我厅会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三、关于加大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减少公园建设对地方经济造成的影响和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方面
建设大熊猫国家公园与地方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把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好、发展好,既是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转型、推动形成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局面,也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建立国家公园,短期内的确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此前,我们已多次将有关情况和政策建议向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作了专题汇报。我厅将继续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在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根据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需要,中央和省级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基础设施、生态移民、生态廊道、科研监测、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投入,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制度,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对于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无论国家公园内外,都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在目前国家、省均未出台具体补偿办法的情况下,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四、关于规划范围及功能区划分应与本地产业发展、土地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衔接方面
我厅配合省发改委等部门已初步编制完成《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四川部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充分征求了地方政府意见,将规划范围及功能分区尽可能地与各地产业发展、土地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进行了衔接。
五、关于核心保护区、生态修复区内原住居民全部搬迁安置,统一购买社会保险或民政兜底政策等方面
中央55号文件明确规定,重点保护区域内居民要逐步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其他区域内居民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生态移民搬迁或相对集中居住。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修复区内原住居民逐步实施生态移民搬迁,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我厅将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部分)总体规划》,根据中央和省级财力保障程度积极稳步推进。
目前,我省已建立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城乡居民,核心保护区、生态修复区失地农民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时,我省2014年6月印发的《关于贯彻城乡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打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双向衔接通道,参保的核心保护区、生态修复区失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在两种养老保险之间转移衔接,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真诚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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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