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波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延续炉霍县退耕还林政策的建议》(第40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原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已退出的再增加一个补助周期的建议
退耕还林是国家重大生态战略,也是重大惠民政策。根据中央部署,我省于1999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前一轮退耕还林,累计实施前一轮退耕地还林1336.4万亩,其中:炉霍县5.2万亩。通过全省上下近20年不懈努力,我省退耕还林工程“退”出了绿水青山,“还”上了绿色家园,产生了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衷心拥护,被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1999—2003年,在工程试点和全面启动阶段,国家按照每年每亩退耕地补助300斤原粮和20元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对退耕农户实行直接补助。2004年,国家和省将之前补助粮食方式改为补助现金,具体标准为每年每亩230元。考虑到民族地区实际,省政府在国家每年每亩230元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单独增加30元即每年每亩260元补助给退耕农户。2007年,国家和省出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按照每年每亩260元标准对退耕农户实行全额直补。这一政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民族地区退耕农户的殷切关怀。
炉霍县退耕还林工程区多为高寒地区或生态脆弱地区,因自然地理条件制约,退耕还林地全部为生态林,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发展后续产业“先天不足”,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后续支柱产业发展困难,造成退耕农户对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有极强的依赖性。随着前一轮两期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退耕农户从政策补助中获得的收入将降低,同时也会影响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亟需国家通过“输血”继续给予政策补助。
为确保实现退耕还林“退得下、稳得住、不反弹、能致富”目标,我厅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向上汇报,争取国家延长补助期限和提高补助标准。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先后三次深入我省藏区、彝区、大巴山区,调研完善退耕还林政策。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成调研组,再次赴我省凉山州专题调研延长补助期限等工作。目前,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进一步研究,将尽快形成有关建议报国务院。下一步,我厅将继续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反映,争取国家对我省尤其是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高寒地区完善前一轮退耕还林政策的倾斜支持。
二、关于将退出享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地纳入集体公益林管护范围,并提高补助标准的建议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意见》(中发〔2017〕1号),提出“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省委、省政府《关于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力的意见》(川委发〔2017〕1号),提出“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纳入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为深入贯彻2017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2017年2月,我厅印发《关于做好前一轮补助政策期满退耕地还生态林补充申报公益林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通过逐级申报依规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用政策机制调动农户巩固成果的积极性。目前,各地正在积极组织申报。
退耕还林地不同于一般林地,涉及农户牺牲生产资料以及影响其生计问题。我厅多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汇报反映,建议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高于现行森林生态效益标准给予补偿。下一步,我厅将尽快组织各地完成前一轮补助政策期满退耕地还生态林补充申报公益林工作,同时,继续加强汇报反映,争取国家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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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