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4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赴福泉市坪山村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失火罪一案,现场以案释法,“零距离”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当地村委工作人员及部分村民代表旁听了此次庭审。

被告人杨某某缺乏安全用火意识,在其承包的田地中违规用火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达115.66亩,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福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自愿以参加公益劳动的方式弥补生态损失,并补植复绿。
因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经合议庭评议后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当庭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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