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天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的建议》(第52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退耕还林是国家重大生态战略,也是重大惠民政策。我省实施退耕还林十多年来,取得了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截止2016年底,全省累计完成退耕地还林1501.4万亩,惠及全省600余万农户2200余万农民。茂县于1999年启动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共实施退耕地还林16.15万亩。绝大多数为生态林树种,占99%;经济林树种仅0.16万亩,占1%,这部分经济林目前已发挥出一定的经济效益,增加了退耕农户收入。近几年,茂县个别退耕农户出于增收上的考虑,存在擅自将一些前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树种(刺槐、侧柏、臭椿等)更替为青脆李、脆红李的情况,经调查,涉及风仪、南星等乡镇,面积共500余亩,占全县前一轮退耕地还林16.15万亩的0.3%。
茂县政府及各级林业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引导和管理工作,切实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省林业主管部门强调坚持依法依规,守住保护底线,实行分类指导。一方面,对已被区划为公益林(含国家级和省级)的,国家和省已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指导地方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增强退耕户主动保护意识,同时,严格按照公益林政策规定加强管理,严禁开展皆伐、全面更换树种等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已被区划为商品林的,依托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政策,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盘活存量资源,对一些确需改造的低产低效退耕林地,通过科学编制实施方案,落实丰产经营、品种改良、抚育管护、林分改造等技术措施,提高林地生产力,发展后续产业。对茂县等民族地区没有专项政策支持(专项资金已转为直补资金)的,要求按照“适度、有序、可控”的原则,经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进行改造(调整),禁止退耕户擅自调整改造,杜绝破坏成果巩固的情况发生。
今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规定,“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我厅及时印发《关于做好前一轮补助政策期满退耕地还生态林补充申报公益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重大政策,对前一轮退耕还林未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要在退耕农户同意纳入公益林且符合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按照补进程序补充申报为公益林。由于退耕还林是国家重点生态工程,财权事权均在中央。我省将继续以多种方式,向国家林业局、财政厅等汇报反映,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农户直补、退耕地林木采伐、抚育间伐、更换树种、后续产业发展等方面政策支持。特别是我省生态区位重要,多数退耕地还林以生产生态产品为主,具有特殊的生态功能,建议国家延长重点生态区域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期限,并纳入中央和地方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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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