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林规函[2016]280号
邓真言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综合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42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中增加生态考核指标
为科学评价全省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功能,自1998年开始,我厅依托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生态工程,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15个生态效益监测站,对森林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育土壤、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森林游憩价值7个类别18个指标进行定位监测。通过十多年的监测研究,2015年,提出了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评价指标体系。今后我厅将结合职能职责,配合省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继续深入开展生态考核指标的调研工作,进一步验证完善该评价指标体系,筛选出适合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考核指标,争取纳入到环境质量考核当中。
二、关于将其他实施的重点生态工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建立成综合生态补偿
您的建议很好,具有前瞻性。按照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归并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将国家实施的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实施综合生态补偿,是今后努力的方向,对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具有参考作用。但在目前情况下,条件还不成熟,实施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工程是国家层面实施的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在政策覆盖范围、实施对象、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环节等方面都与国家建立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有所不同。如果将其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对于工程实施及资金使用监管,将会造成影响,不利于现阶段生态工程项目的实施。
感谢您对生态建设的关心和对林业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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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1日